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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貝科學儀器(蘇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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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申貝科學儀器(蘇州)有限公司
為建設**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指導和規范國內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特制定本標準。有關輻射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標準另行制定。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省、市、縣三級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標準及機構、監測經費、監測用房、基本儀器配置、應急環境監測儀器配置和專項監測儀器配置。本標準為*低配置標準,有能力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標準。
本標準實行分級設置,分為**、二級、三級。**標準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的環境監測站、由國家環保總局批準的各**環境監測站;二級標準為各地級市(自治州)、直轄市所轄區(縣)設置的環境監測站執行;三級標準為各地級市(自治州)所轄區、縣(自治縣)設置的環境監測站執行。
每個級別(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東部、中部、西部區域劃分方法)劃分為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三檔,處于不同區域的環境監測站執行不同的標準。直轄市及其所轄區(縣)環境監測站分別執行東部地區**、二級標準。
一、人員編制及人員結構
本標準規定了各級環境監測機構人員編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占總人數的比例及**、中級技術人員比例,詳見表1。
 
表1 人員編制及人員結構
監測站
級 別
適用范圍
人員編制(人)
環境監測
技術人員比例
高、中級
**技術人員比例
**
東部地區
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技術人員占技術人員總數比例不低于25%,中級不低于45%
中部地區
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區
不少于90 人
二級
東部地區
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技術人員占技術人員總數比例不低于20%,中級不低于50%
 
中部地區
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區
不少于70 人
三級
東部地區
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級以上技術人員占技術人員總數比例不低于50%
中部地區
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區
不少于10 人
二、監測經費
按照《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要求,應不斷完善環境保護投入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機構經費支出。環境監測運行費是維持各項環境監測業務正常、穩定運行的基本保障,應予重點保證,儀器設備購置費及系統運行維護費是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基礎條件,應予以支持。環境監測經費標準詳見表2。
 
 
表2   監 測 經 費
監測站
級 別
適用范圍
業務費(萬元/人·年)
自動監測、信息系統運行費(萬元/年)
儀器設備購置費(萬元/年)
儀器設備維護費(萬元/年)
**
東部地區
不低于7.0
每個大氣自動監測子站運行費用10.0 萬元/年,每個水質自動監測子站運行費用20.0 萬元/年。
不低于200.0
按上一年儀器設備總值的10%計。
中部地區
不低于5.0
不低于150.0
西部地區
不低于4.0
不低于80.0
二級
東部地區
不低于7.0
不低于200.0
中部地區
不低于5.0
不低于150.0
西部地區
不低于4.0
不低于80.0
三級
東部地區
不低于3.0
不低于10.0
中部地區
西部地區
注:業務費包括常規監測、質量保證、報告編寫、信息統計等費用。
三、監測用房
監測用房是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必備的基礎之一,特別是實驗室用房、大氣、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用房是環境監測機構的基礎條件,應予以重點保證。本標準規定了各級環境監測機構用房面積及要求,詳見表3。
 
表3 監 測 用 房
監測站級別
適用范圍
實驗室用房(平方米)
行政辦公用房
(平方米)
用房要求
**
東部地區
不低于3500
不低于人均15
1、監測業務用房要嚴格
按照國家有關實驗室建設要求,做好水、電、通風、防腐蝕、緊急救援、恒溫等設施。
2、行政辦公用房配備
桌、椅、柜等辦公設施,配備傳真機、復印機、互聯網登陸設備等。
中部地區
不低于3000
西部地區
不低于2500
二級
東部地區
不低于3500
中部地區
不低于3000
西部地區
不低于2500
三級
東部地區
不低于1000
中部地區
西部地區
注:上表中所列實驗室用房面積不包括水和空氣自動監測站的站房面積。
四、基本儀器配置
基本儀器是保障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監測、加強有機污染物監測和前處理儀器的基礎條件。本標準規定了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必須配置的儀器設備的*低配備標準,詳見表4。
五、應急環境監測儀器配置
應急環境監測儀器是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監測,為實施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和政府決策提供決策依據的基礎條件。本標準規定了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必須配置的應急環境監測儀器配置標準,詳見表5。
六、專項監測儀器配置
專項監測儀器是為開展生態、海洋、沙塵暴等環境監測所必須配備的。本標準規定了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各**環境監測站(如沙塵暴、生態監測站)為開展專項監測工作所需儀器配置,詳見表6。
 
 
 
 
 
 
 

 
表4 基本儀器配置
序號
設 備 名 稱
數 量(臺)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東部地區
中部地區
西部地區
東部地區
中部地區
西部地區
東部地區
中部地區
西部地區
1.
萬分之一分析天平
2
2
2
2
2
2
1
1
1
2.
十萬分之一分析天平
1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3.
PH 計(實驗室用)
2
2
2
3
2
2
2
1
1
4.
PH 計(現場用)
1
1
1
2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5.
電導儀
2
2
1
3
2
1
2
1
1
6.
離子計
2
2
1
2
2
1
1
1
1
7.
可見光分光光度計
4
4
2
4
3
2
2
1
1
8.
冷原子吸收測汞儀
1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9.
等離子發射光譜
1
1
自定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10.
離子色譜儀
2
2
1
2
2
1
自定
自定
自定
11.
BOD 培養箱
4
3
3
4
3
2
1
1
1
12.
氮吹儀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13.
有機樣品濃縮儀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14.
熱脫附儀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15.
自動頂空進樣器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16.
溶解氧測定儀
1
1
1
1
1
1
1
1
1
17.
超凈工作臺
1
1
1
1
1
1
1
1
1
18.
**檢定分類系統
1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19.
生物發光測量儀
1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20.
生物顯微鏡
2
2
2
2
2
2
1
1
1
21.
高壓**鍋
1
1
1
2
1
1
1
1
1
22.
煤質工業自動分析儀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23.
土壤樣品研磨機
1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24.
土壤采樣器
1
1
1
2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25.
水樣自動采樣器
4
3
3
4
3
3
1
1
1
26.
大氣采樣器
8
6
4
8
6
4
4
4
2
27.
顆粒物采樣器
8
6
4
8
6
4
4
4
2
28.
汽車尾氣監測儀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29.
柴油機排煙黑度監測儀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30.
聲級計
4
3
3
6
4
4
2
2
2
31.
振動測定儀
2
1
1
2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32.
內外網絡系統
1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33.
監測數據處理平臺
1
1
1
1
1
1
1
1
1
34.
多媒體計算機
1 臺/1 人
1 臺/1 人
1 臺/1 人
1 臺/1 人
1 臺/1 人
1 臺/1 人
5~10
3~4
3~4
35.
筆記本計算機
1臺/10人
1臺/10人
1臺/15人
1臺/10人
1臺/15人
1臺/20人
1~2
1
1
36.
移動通訊設備
1 部/3 人
1 部/3 人
1 部/3 人
1 部/5 人
1 部/5 人
1 部/5 人
2~4
2
2
37.
全球定位系統(GPS)
1部/10人
1部/10人
1部/15人
1部/10人
1部/15人
1部/20人
1
1
1
38.
小型采樣艇或采樣船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39.
環境監測車
1輛/10人
1部/10人
1部/15人
1輛/10人
1部/15人
1部/20人
2
1
1
40.
降水采樣器
以監測點位為基數,另有備用。
41.
大氣自動監測系統
所有地級以上城市均應配備大氣自動監測系統,數量以監測點位為基數;所有縣至少配備一套大氣自動監測系統。自動監測系統要配備備用設備,地級以上城市每兩套自動監測系統配備一套備用設備,縣配備一套備用設備。
42.
水質自動監測系統
所有省界斷面均應配備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數量以處于省界的地表水國控斷面為基數。
43.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用于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等,根據工作任務量確定配置數量。
44.
紫外分光光度計
45.
紅外測油儀
46.
原子熒光分光光度計
47.
氣相色譜儀
48.
氣質譜聯用儀
49.
液相色譜儀
50.
流動注射分析儀(*低4 通道)
51.
蘇碼罐(含清洗、配氣系統及預濃縮儀)
52.
自動吹掃捕集
53.
智能煙塵采樣儀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專用儀器設備,根據工作任務量確定配置數量。
54.
煙氣采樣器
55.
便攜式流速測量儀
56.
煙氣黑度儀
57.
COD 快速測定儀
58.
煤含硫量分析儀
59.
等比例廢水自動采樣器
60.
恒溫恒流大氣采樣器
61.
水質手式采樣泵
62.
加長煙塵采樣槍
63.
個人防護裝備
64.
對講機
65.
冷藏箱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專用儀器設備,根據工作任務量確定配置數量。
66.
便攜式多功能煙氣測試儀
67.
便攜式多參數廢水測
試儀
68.
傅立葉紅外氣體測試儀
69.
便攜式余氯測試儀
70.
測距儀
71.
石油產品硫份測定儀
72.
GPC 凈化儀
73.
COD 自動消解回流儀
74.
ICP—MS
75.
BOD 測試儀
76.
自動固相萃取儀
77.
自動液相萃取儀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專用儀器設備,根據工作任務量確定配置數量。
78.
旋轉蒸發器
79.
快速溶劑萃取儀
80.
非甲烷烴測定儀
81.
配氣裝置
82.
純水制備裝置
83.
分裝裝備
84.
煙塵煙氣采樣器流量校準儀
85.
皮托管壓力傳感器校準儀
86.
樣品冷藏儲存裝置
87.
污染源采樣運輸專用車
注:氣相色譜儀、氣質譜聯用儀、液相色譜儀等大型儀器設備要配備齊全的前處理裝置和自動進樣裝置。
 
表5   應急環境監測儀器配置
序號
設備名稱
數 量(臺)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東部地區
中部地區
西部地區
東部地區
中部地區
西部地區
東部地區
中部地區
西部地區
1
應急監測數據庫
1
1
1
1
1
1
1
1
1
2
便攜式多種氣體分析儀
2
1
1
2
1
1
1
1
1
3
1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4
便攜式分光光度計
1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5
便攜式多功能水質檢測儀
1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6
應急檢測箱
1
1
1
1
1
1
1
1
1
7
便攜式χ、γ輻射劑量儀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8
α、β表面污染測量儀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9
個人防護裝備
3
3
3
5
3
3
2
1
1
10
多功能水質采樣器
1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11
便攜式溶解氧測定儀
1
1
1
1
1
1
1
1
1
12
便攜式流速測量儀
1
1
1
1
1
1
1
1
1
13
油份測定儀
1
1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14
發光**毒性檢測儀
1
1
1
1
1
1
1
1
1
15
水上救生設備
10
10
10
5
5
5
2
2
2
16
激光測距望遠鏡
2
2
2
2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17
便攜式大氣采樣器
5
5
5
2
2
2
自定
自定
自定
18
便攜式色質聯用分析儀(含吹掃捕集、頂空進樣器及清洗系統)
1
1
1
1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19
PID 檢測儀
1
1
1
1
1
1
1
1
1
20
大氣自動(應急)監測車
1
1
自定
1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21
水質自動(應急)監測車
1
1
自定
1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自定
 
表6 專項監測儀器配置
序號
專項監測
設 備 名 稱
序號
專項監測
設 備 名 稱
1
生態監測
土壤水分測定儀
3
沙塵暴
能量散射型X-射線熒光能譜儀(***)
氣象觀測儀
碳-分析儀(***)
便攜式光面積測定儀
CMS 靜止氣象衛星接收系統(***)
倒置顯微鏡
激光差分雷達
普通地物光譜儀
SC-1 型半自動(或全自動)沙塵暴采樣器
光合系統測定儀
標準轉子流量校準儀
衛星遙感解譯設備
恒溫恒濕箱
野外通訊設備
 
渦相關觀測儀
 
2
海洋監測
便攜式多參數水質儀
 
 
 
深層采水器
 
 
 
沉積物采樣器
 
 
 
生物采樣器
 
 
 
營養鹽自動分析儀
 
 
 
小型采樣艇或采樣船
 
 
 
便攜式鹽度計
 
 
 
粒度分析儀
 
 
 
船載多功能水質監測儀
 
 
 
 
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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